民大[2009]233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民族大学学术规范
(试 行)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提高全校师生道德修养,规范科学研究工作,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繁荣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事业,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制订本规范。
基本规范
一、学校学术研究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二、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强化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者、相关工作人员及在籍学生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学术引文规范
五、学术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的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说明某一问题或阐述某一领域的研究现状,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凡引用或转述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出处。应适当控制引文引用次数和篇幅。
学术成果规范
六、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含标点符号、数字等)和外国语言文字。
七、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出的贡献大小顺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间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任何合作的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责任人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八、对出版的成果,作者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注明反映作品性质的标识: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九、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不良倾向。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在项目申报或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项目目标、所需研究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十一、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合同中的内容相一致;发表成果应注明资助来源及名称,若需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二、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学术评价规范
十三、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引文计量分析等科学评价方法,实行回避、民主表决等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有效的意见反馈机制。
十四、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十五、担任评审专家者,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学术批评规范
十七、大力提倡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对不同的学术观点开展平等的争论。
十八、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干扰评价过程,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批评者或被批评者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学术不端行为及处分
十九、下列行为应属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经费及奖励;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擅自向媒体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格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9.请他人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10.同一文稿多次发表;
11.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如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警告、暂缓评定职称、停发岗位津贴、缓聘或者不聘、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和利益;分别给予有关学生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暂缓论文答辩、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 则
二十、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广西民族大学名义申报项目、发表成果、申请奖励及专利的外单位人员。
二十一、本规范由广西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术 规范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发
校对:张新蕾 录入:张新蕾 排版:陈 珣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