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06]144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广西民族大学校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校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校级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规划及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审议、推荐我校教师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各学术机构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科研项目,审议校内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及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第五条 评审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成果奖,并向上级推荐申报奖项。
第六条 对重大研究项目进行论证、验收。
第七条 审议、推荐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和硕士生导师人选,审议科研机构设置等。
第八条 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
第九条 推荐各类优秀专家人选和优秀青年教学科技工作者人选。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新一届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bt365官网网址、部、处、馆、所、中心提出本单位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提名,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初审,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校级学术委员由20-30人组成,原则上正高职称不少于三分之二,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分人文社科组和理工科组,各组设组长1 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 校级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 校级学术委员实行轮换制,每三年轮换一次,每次更换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任期内如有较大人员变动,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调整充实委员的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在评议本人申报项目和评定奖项时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 对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须有超过半数票通过方才生效。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六条 校级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创精神;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在本学科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近年来有较多研究项目和成果;
4.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道德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广大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校级学术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每学期学校发给适当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级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民院科发[2003]34号文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校对:石天飞 录入:石天飞 排版:陈 珣 (共印60份)